1. 請於縣賽辦理前,由各學校自行選擇適當時間與場所辦理,由各校教務處(教導處)主辦,相關處室及數學科、自然科等教學研究會(教學小組)協辦。
2. 各中小學可分別辦理,亦得由同級、同地區數所中小學校聯合舉辦。
3. 校內(際)科學展覽不限形式,可以採取書面報告、播放錄影帶、照片展示、電腦Powerpoint簡報、科學玩具等,由學校逕行規劃,並以達到全校師生共同參與活動為目的。
4. 各校舉辦「學校科學展覽會」時,應通知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且取得各該學校學籍之學生得報名參加。
5. 各校優良作品,由學校頒給獎狀或獎品。
1. 本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由新竹市政府教育局承辦,訂於114年7月14日至7月20日(星期一至星期日)假國立清華大學(地址: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二段101號)辦理。
2. 本縣獲配本屆參展作品件數為6件,參展作品由本縣科學展覽會評審委員會推薦產生。
1. 數學科
2. 物理科
3. 化學科
4. 生物科
5. 地球科學科
6. 生活與應用科學科(一) (含機械/能源/光電/物理/資訊之工程與應用)
7. 生活與應用科學科(二) (含生物科技/食品科學)
8. 生活與應用科學科(三) (含化學工程/環境科學)
1. 數學科
2. 物理科
3. 化學科
4. 生物科
5. 地球科學科
6. 生活與應用科學科(一) (含機械/能源/光電/物理/資訊之工程與應用)
7. 生活與應用科學科(二) (含生物科技/食品科學)
8. 生活與應用科學科(三) (含化學工程/環境科學)
十一、評審:
(一) 評審委員:由屏東縣政府聘請大專院校助理教授(含)以上人員擔任,並得視需要聘請本縣以外學校合格專任科學教師擔任,分科辦理評審。每科評審委員2人(含)以上。
(二) 評審標準:依「全國科學展覽會」評審標準辦理。
十二、注意事項:
(一) 縣賽評審日期,每件作品全體作者(限列名者本人)應到場說明並回答評審委員問題,無故不到之作者予以除名,惟評審委員須針對哪些作品進行提問,由評審委員於評審日之現場決定。
(二) 科展研究題目以當年教材為研究內容,參與競賽之說明資料亦必須列出教材出處;相關實驗過程觀察記錄列入科展評審成績。
(三) 作者於評審會場說明時,對作品製作之參與率,指導教師指導範圍及協助製作情形,參考資料來源與改進及實驗原始紀錄等,均應坦誠詳實補充說明,提供評審委員參考。
(四) 各項展品、實物及說明書務請依規定格式製作,凡不符合既定格式一律不予受理報名參加。請詳閱附件四、五、八之說明。
(五) 參展作品須符合『全國科展參展安全規則』(如附件九)各項規定,違者不得參展。
(六) 參加縣賽之學校,應於規定日期前將指定資料或展品送達承辦學校(明正國中),如逾期以致而影響成績,概由參展學校自行負責。
(七) 參展作品有部分係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以不同作者持同一件作品(或相似度極高)參展等違反研究倫理,且經評審委員會查核屬實者,即撤銷其參展資格。對已得獎者,除撤銷其參賽資格及所得獎勵,追回已發之獎金、獎狀、獎品外,並對該作品之作者及指導人員酌予議處,並依情節停止參展一至三年。
(八) 參展之作品應由學生親自製作,指導人員以指導者身分輔導之。不得代為製作,如違規定,經查證屬實者,除不予獎勵外,予以議處,並停止參展三年。
(九) 凡採用電流驅動或照明之作品,應適用於110伏特及60週波之交流電,電源接線加裝保險絲,最高電流以不超過10安培為原則。
(十) 實驗進行地點若使用到大專院校之實驗室,請於實驗觀察記錄及作品說明書確實記載。
(十一) 參展作品之貴重或動態性儀具,請自行保管,評審結束後即自行攜回或派人照料,大會不負保管責任。
(十二) 參加本縣科學展覽會之教師、學生往返旅費及膳宿什費,由各校自行負擔,教師並應負責學生在外之生活安全。
(十三) 參展作品之指導教師須為任教於公私立中小學校之合格教師或經合法任用之代理(課)教師或實習教師,已退休教師不得擔任參展作品指導教師。
(十四) 參展作品之第一指導教師以由第一作者同校教師擔任為限。教師可跨校擔任參展作品指導教師,但須取得原服務學校之許可。
(十五) 諮詢人員,於作品送展表需詳填身分別、服務單位等個人資料及諮詢內容。
(十六) 學生參與科展作品研製,不得跨組參展,若由不同年級作者參與同一件作品之研製,每位學生限報名一件作品參展。
(十七) 參賽隊伍基本資料一經送出,於報名期限截止後即不得變更。
(十八) 凡歷年已送件參加作品,不論得獎與否,均不得於今年度重複送件(延續性作品除外),若經查獲重複送件屬實,除審查費由該校自行負責外,承辦人員將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九) 攸關研究倫理,建議參展師生至以下資源修習:
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https://ethics.moe.edu.tw/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https://www.ntsec.gov.tw/(臺灣網路科教館-科展群傑廳-科展學習區)教育雲https://cloud.edu.tw/。
十三、獎勵:
(一)獎項、名額及內容:
1.獎項:
(1) 分組分科獎:
A. 第一名:各展覽科別之國中、小各組酌取一件,頒發獎牌,指導教師(限2名)敘小功1次及指導證明1份、學生(國小限6名、國中限3名)頒發獎狀。
B. 第二名:各展覽科別之國中、小各組酌取一件,頒發獎牌,指導教師(限2名)敘嘉獎2次及指導證明1份、學生(國小限6名、國中限3名)頒發獎狀。
C. 第三名:各展覽科別之國中、小各組酌取一件,頒發獎牌,指導教師(限2名)敘嘉獎1次及指導證明1份、學生(國小限6名、國中限3名)頒發獎狀。
D. 佳作:各展覽科別之國中、小各組酌取若干件,指導教師(限2名)及學生(國小限6名、國中限3名)頒發獎狀。
(2) 團隊合作獎:不分組、科別錄取富有團隊合作精神之作品若干件,指導教師(限2名)及學生(國小限6名、國中限3名)頒發獎狀。
(3) 鄉土教材獎:不分組、科別錄取深入生活環境研究之作品若干件,指導教師(限2名)及學生(國小限6名、國中限3名)頒發獎狀。
(4) 創意獎:不分組、科別錄取富創意性之作品若干件,指導教師(限2名)及學生(國小限6名、國中限3名)頒發獎狀。
(5) 探究精神獎:不分組、科別錄取富有探究精神之作品若干件,指導教師(限2名)及學生(國小限6名、國中限3名)頒發獎狀。若作品達一定之水準時,上述(1)~(5)項目名額得以從缺或酌減。
(6) (學校團體獎:分為國中組及國小組
A. 參展作品如為集體創作,則積分納入主要作者(第一順位之作者)所就讀之學校。
B. 各校若初賽送展僅一件作品,不採計積分。
C. 縣賽各獎項積分:第一名10分,第二名7分,第三名5分,佳作2分,其它獎項1分。
D. 團體獎國中組、國小組各取三名,積分相同則以最高獎項數量多寡排定名次,最高獎項數量相同則以次高獎項數量排名,其餘類推。
E. 獎勵:學校團體獎前3名頒發獎盃1座,第一、二名校長、教務(導)主任及承辦組長嘉獎1次,第三名教務(導)主任及承辦組長嘉獎1次,以資鼓勵。
2. 指導教師:前三名、佳作及優選(團隊合作獎、鄉土教材獎、創意獎、探究精神獎)之指導老師(每件以二名為限),第一名記功1次及指導證明1份(加註積分審查時不採計字樣),第二名嘉獎2次及指導證明1份(加註積分審查時不採計字樣)、第三名嘉獎1次及指導證明1份(加註積分審查時不採計字樣),佳作及優選(團隊合作獎、鄉土教材獎、創意獎、探究精神獎)之指導老師發給獎狀。同一件參展作品及同科別之不同作品,同時入選兩個獎項(含)以上,指導教師及參展學生之獎勵擇一從優辦理敘獎。教師同時指導不同科別作品且分別入選得獎時,不同科別敘獎得分別依規定核敘。同一科別僅能擇優核敘。
3. 實習教師及代理代課教師可擔任科展指導教師,若其指導作品入選前三 名,實習教師由本府核發獎狀一紙予以獎勵、代理代課教師(聘期三個月以上)比照正式教師敘獎。
4. 優良指導教師:
(1) 本獎勵對象,應確實指導學生研製作品參展,其屬無實質指導或所指導參展作品係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等違反研究倫理情事,無論在任何競賽階段,經查證屬實者,終身不在獎勵之列,並追回已發之獎狀。已死亡或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者,亦不在獎勵之列。
(2) 獎勵內容:指導學生參加全縣科展,列為指導老師的作品成績獲佳作以上,累計滿5、10、15、20、25及30屆者,列為指導老師的作品超過五件進入決賽者,頒發縣政府獎狀壹幀,相關獎勵計畫及表件如附件十二、附件三、附件三之一至之二。
(二)參加全國科展
1. 不分組、科別選出特優作品,實際件數由評審委員斟酌參加全國科展件數決定之,選出之特優作品取得本縣參加全國科展之代表權,各校參加每件作品補助材料費及海報輸出等耗材等費用新臺幣8,000元整。
2. 由明正國中統一負責師生參加全國科展食宿及交通事宜。
3. 入選參加全國科展之作品所需負擔之義務:應將展品說明書五份,PDF及 WORD(或ODT)格式電腦檔案各一份,檔案大小限10M Bytes以內,上傳報名網址於指定日期(俟全國科展時間確認後由主辦學校定之)前送明正國中彙整,其展品由各校依全國科展指定時間自行運送全國科學展覽會場。另參加全國展者應詳閱「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相關規定。
4. 榮獲全國科展第一名記功2次、第二名記功1次、第三名嘉獎2次、佳作嘉獎1次,特別獎項比照佳作嘉獎1次。
十四、經費:
(一)「學校科學展覽會」所需經費,由各該列學校編制專款或在有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全縣科學展覽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補助承辦學校支應。
十五、承辦全縣科學展覽會相關工作人員,依本縣教職員獎懲原則予以敘獎。
十六、 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七、 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